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收回或收買已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辦理註銷非屬證交稅課徵範圍
要旨
收回或收買已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辦理註銷非屬證交稅課徵範圍
函釋全文
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條之1規定,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如確係收回或收買後辦理註銷不再轉讓,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課徵範圍,不課徵證券交易稅。(財政部102/09/23台財稅字第10200144270號令)
編註
則次:34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收回或收買已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辦理註銷非屬證交稅課徵範圍
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條之1規定,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如確係收回或收買後辦理註銷不再轉讓,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課徵範圍,不課徵證券交易稅。(財政部102/09/23台財稅字第10200144270號令)
則次:34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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