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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指數型認購(售)權證應按履約價值之金額課徵證券交易稅

要旨

指數型認購(售)權證應按履約價值之金額課徵證券交易稅

函釋全文

指數型認購(售)權證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其持有人申請履約時,係將該權證以結算指數與履約指數之差數,按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位數及行使比例計算履約價值之金額,賣回予發行人,屬於有價證券之交易,應按履約價值之金額課徵1‰證券交易稅,並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財政部98/04/23台財稅字第09800126470號令)附件:「指數型權證履約價值之金額計算釋例」

一、指數型認購權證之履約─假設買進2,000單位(2張)、行使比例1:0.05,98年9月3日權證到期日收盤股價指數(結算指數)為10,000點,高於履約指數9,000點(價內情況),具履約價值(10,000點-9,000點),權證持有人履約係將權證以履約價值之金額賣回予發行人。

履約價值之金額=(結算指數-履約指數)×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位數×行使比例=(10,000點-9,000點)×1元×2,000單位×0.05=100,000元

二、指數型認售權證之履約─假設買進2,000單位(2張)、行使比例1:0.05,98年9月3日權證到期日收盤股價指數(結算指數)為8,000點,低於履約指數9,000點(價內情況),具履約價值(9,000點-8,000點),權證持有人履約係將權證以履約價值之金額賣回予發行人。

履約價值之金額=(履約指數-結算指數)×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位數×行使比例=(9,000點-8,000點)×1元×2,000單位×0.05=100,000元權證在價內情況,對持有人而言,才具履約價值。

編註

則次:38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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