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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買回公司股票並按約定價格轉讓與員工者均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會議日期 90 年 06 月 26 日

要旨

買回公司股票並按約定價格轉讓與員工者均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函釋全文

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買回公司股份(編者註:依該法規定係指已發行之股票)、再將買回之股份按約定價格轉讓與員工,該項轉讓核屬買賣有價證券行為,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課徵證券交易稅。(財政部90/06/26台財稅字第0900454018號令)

編註

則次:40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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