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國公司之分割移轉原持有本國公司股票之行為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要旨
外國公司之分割移轉原持有本國公司股票之行為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函釋全文
主旨:荷蘭商A於國外分割設立荷蘭商B,而移轉原持有臺灣甲公司股票予荷蘭商B,及德商C於國外分割設立德商D,而移轉原持有乙公司股票予德商D等案,該等移轉原持有本國公司股票之行為,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說明:二、旨揭兩家外國公司之分割,依經濟部91年4月16日經商字第09102072930號函釋及企業併購法第41條(編者註:現行第46條)之規定,尚無企業併購法第34條(編者註:現行第39條)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7/11/25/台財稅字第097004386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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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43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