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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融控股公司以發行新股及現金取得金融機構100%股權之課稅規定

會議日期 101 年 08 月 15 日

要旨

金融控股公司以發行新股及現金取得金融機構100%股權之課稅規定

函釋全文

一、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26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12月12日金管法字第0940071097號令第1點規定辦理股份轉換,以發行新股及現金為對價,取得金融機構全部已發行股份,該金融機構股東以其所持有金融機構股份,按一定換股比率換得金融控股公司股份及取得部分現金之課稅規定如下:(一)金融機構股東讓與該金融機構股份予金融控股公司作為對價,抵繳其承購金融控股公司所發行新股或發起設立所需股款,得適用金融控股公司法第28條第4款免徵所得稅及證券交易稅之規定。(略)。(二)金融機構股東讓與該金融機構股份取得現金部分,無金融控股公司法第28條第4款免徵所得稅及證券交易稅規定之適用。(略)。二、(略)。(財政部101/08/15台財稅字第10104557770號令)

編註

則次:46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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