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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轉讓臺灣存託憑證應按成交價課1‰證券交易稅

會議日期 81 年 11 月 19 日

要旨

轉讓臺灣存託憑證應按成交價課1‰證券交易稅

函釋全文

臺灣存託憑證係外國公司委託我國境內之存託銀行依據「募集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處理準則」(編者註:現行「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發行表彰存放於國外保管銀行所保管有價證券之記名式有價證券,臺灣存託憑證轉讓時,應依現行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課徵1‰證券交易稅。(財政部81/11/19台財稅第811672688號函)

編註

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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