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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期貨信託事業發行受益憑證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課稅規定

會議日期 97 年 08 月 11 日

要旨

期貨信託事業發行受益憑證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課稅規定

函釋全文

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之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發行受益憑證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之課稅原則如下:(一)證券交易稅部分:1.發行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受益憑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實施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不屬於交易行為,免徵證券交易稅。2.受益憑證之轉讓,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1‰課徵證券交易稅。3.受益人申請買回其受益憑證時,該憑證收回註銷不再轉讓者,非屬證券交易範圍,免徵證券交易稅。(二)營業稅部分:(略)。(三)所得稅部分:(略)。(財政部97/08/11台財稅字第09700161260號函)

編註

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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