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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在國外買賣我國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其證券交易稅課徵事宜

會議日期 63 年 01 月 30 日

要旨

在國外買賣我國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其證券交易稅課徵事宜

函釋全文

主旨:凡買賣我國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無論持有人與受讓證券人之一方或雙方是否具有我國國籍或是在我國境內設有住所、居所或營業場所,亦無論其係在我國境內或境外完成轉讓或交易行為,均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說明:交易行為發生於國外者,受讓證券人於向發行公司辦理過戶時,應提出證券交易稅代繳證明,否則發行公司應不予辦理過戶,並報告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其屬無記名股票,於證券持有人辦理分派盈餘登記或申請為轉讓登記時,發行公司並應檢視上年度分派盈餘時之紀錄,如發現證券持有人有變更時,應即由證券持有人提出證券交易稅代繳證明,否則發行公司應不予分派盈餘並報告該管稽徵機關。(財政部63/01/30台財稅第30644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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