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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在我國境外買賣有價證券者可於辦理過戶前繳納證券交易稅

會議日期 63 年 03 月 28 日

要旨

在我國境外買賣有價證券者可於辦理過戶前繳納證券交易稅

函釋全文

買賣我國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其在我國境外完成轉讓或交易行為者,其應依法課徵之證券交易稅,准由代徵人(即受讓人)於辦理有價證券過戶登記前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財政部63/03/28台財稅第32079號函)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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