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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原填報之成交單價及總價如有錯誤准更正並退稅

會議日期 63 年 08 月 29 日

要旨

原填報之成交單價及總價如有錯誤准更正並退稅

函釋全文

凡買賣有價證券,已由代徵人依法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其原填報之成交單價及總價,如確有錯誤,應准由代徵人會同出售有價證券人申請更正並退還溢繳之稅款。(財政部63/08/29台財稅第36375號函)

編註

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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