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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易行為已完成後再買回者仍應再課證券交易稅

會議日期 63 年 08 月 29 日

要旨

交易行為已完成後再買回者仍應再課證券交易稅

函釋全文

凡買賣股票,經代徵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規定代徵證券交易稅並向國庫繳納者,未便退還其已繳納之稅款,如出賣股票人再將該項股票買回時,仍應依上開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財政部63/08/29台財稅第36393號函)

編註

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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