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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出讓股票與員工准按買受人戶籍地彙總繳納代徵之證交稅

會議日期 88 年 08 月 20 日

要旨

公司出讓股票與員工准按買受人戶籍地彙總繳納代徵之證交稅

函釋全文

公司辦理員工優惠認股或公營事業轉民營化者,其直接出讓該公司之股票與員工,買受人應依法代徵之證券交易稅,准按買受人戶籍地址所在地縣市別彙總繳納,並於彙總繳納後,將該繳款書影本連同交易資料明細表函送買受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辦。(財政部88/08/20台財稅第881937719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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