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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證券持有人未繳納證券交易稅如代徵人已賠繳者發行公司免再賠繳

會議日期 67 年 12 月 08 日

要旨

證券持有人未繳納證券交易稅如代徵人已賠繳者發行公司免再賠繳

函釋全文

證券發行公司發現證券持有人未繳納證券交易稅而未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告,如代徵人已依照證券交易稅條例第9條第1項(編者註:現行第9條之1)規定賠繳應納證券交易稅者,免再責令證券發行公司依照該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賠繳稅款,以免重複徵收。(財政部67/12/08台財稅第38169號函)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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