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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買賣股票選擇權契約及到期結算差價均應課徵期貨交易稅

會議日期 91 年 12 月 26 日

要旨

買賣股票選擇權契約及到期結算差價均應課徵期貨交易稅

函釋全文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擬推出「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人買賣該項契約或於到期時結算差價者,均應依「期貨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課徵期貨交易稅;至到期履約採股票實物交割者,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由期貨商於每次結算交割之當日代徵後,填具「期貨商代徵期貨交易稅稅額繳款書」,並於項目欄內載明「股票選擇權履約證券交易稅」,應於代徵之次日向國庫繳納之。(財政部91/12/26台財稅字第0910455619號令)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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