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出典土地仍有財產上價值應列入遺產課稅
要旨
2出典土地仍有財產上價值應列入遺產課稅
函釋全文
根據民法第765條及第911條之規定,土地出典後,僅使用、收益權受限制,出典人依法仍保有所有權,又根據民法第918條及第919條之規定,典物仍有財產上之價值並得價讓。本案土地出典後既仍有剩餘之財產價值,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之規定,自應併計遺產總額。(財政部64/06/03台財稅第3399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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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出典土地仍有財產上價值應列入遺產課稅
根據民法第765條及第911條之規定,土地出典後,僅使用、收益權受限制,出典人依法仍保有所有權,又根據民法第918條及第919條之規定,典物仍有財產上之價值並得價讓。本案土地出典後既仍有剩餘之財產價值,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之規定,自應併計遺產總額。(財政部64/06/03台財稅第33998號函)
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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