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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公同共有人以公同共有物之權利作為遺產或贈與時應課稅

會議日期 68 年 12 月 12 日

要旨

5公同共有人以公同共有物之權利作為遺產或贈與時應課稅

函釋全文

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將其對公同共有物之權利贈與他人,或該公同共有人死亡,致其權利成為遺產標的時,依據民法第828條第1項之規定,仍應查明就其公同關係所由發生之原因,探究其權利比例,以為計價課稅之依據。(財政部68/12/12台財稅第38877號函)

編註

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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