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公同共有人以公同共有物之權利作為遺產或贈與時應課稅
要旨
5公同共有人以公同共有物之權利作為遺產或贈與時應課稅
函釋全文
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將其對公同共有物之權利贈與他人,或該公同共有人死亡,致其權利成為遺產標的時,依據民法第828條第1項之規定,仍應查明就其公同關係所由發生之原因,探究其權利比例,以為計價課稅之依據。(財政部68/12/12台財稅第38877號函)
編註
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公同共有人以公同共有物之權利作為遺產或贈與時應課稅
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將其對公同共有物之權利贈與他人,或該公同共有人死亡,致其權利成為遺產標的時,依據民法第828條第1項之規定,仍應查明就其公同關係所由發生之原因,探究其權利比例,以為計價課稅之依據。(財政部68/12/12台財稅第38877號函)
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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