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6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利用被繼承人名義投資之股票應列入遺產並得扣除未償之債務

會議日期 69 年 07 月 15 日

要旨

6利用被繼承人名義投資之股票應列入遺產並得扣除未償之債務

函釋全文

高○○君以高××名義投資○○公司,投資期間分配之股票及尚未具領之○○年度盈餘分配金等,於高××死亡後,原投資股票及配發之股票、盈餘分配金等如確經高○○訴請法院民事判決確定,應由高××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移轉登記為高○○所有,自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列入遺產,惟可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編者註:現行法第9款)規定以死亡前未償之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財政部69/07/15台財稅第35702號函)

編註

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6利用被繼承人名義投資之股票應…」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