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利用被繼承人名義投資之股票應列入遺產並得扣除未償之債務
要旨
6利用被繼承人名義投資之股票應列入遺產並得扣除未償之債務
函釋全文
高○○君以高××名義投資○○公司,投資期間分配之股票及尚未具領之○○年度盈餘分配金等,於高××死亡後,原投資股票及配發之股票、盈餘分配金等如確經高○○訴請法院民事判決確定,應由高××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移轉登記為高○○所有,自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列入遺產,惟可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編者註:現行法第9款)規定以死亡前未償之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財政部69/07/15台財稅第3570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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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