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有耕地承租權毋須課徵遺產稅
要旨
公有耕地承租權毋須課徵遺產稅
函釋全文
主旨:被繼承人賴○○所遺公有耕地承租權,毋須課徵遺產稅,俟將來政府依法撥用或終止租約,給予承租人補償,再行課徵其綜合所得稅。說明:二、公有出租耕地依法撥用或終止租約時,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第3項及第77條第3項規定,應給予承租人以補償地價或公告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三分之一補償,此項補償費與三七五租約補償費之性質相同,應比照本部73台財稅第59466號函規定,毋須就該承租權課徵遺產稅,俟將來終止租約給予承租人補償時,再行課徵其綜合所得稅。(財政部74/09/04台財稅第2155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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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