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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祭祀公業解散由派下員取得祀產土地課稅釋疑

會議日期 68 年 08 月 25 日

要旨

祭祀公業解散由派下員取得祀產土地課稅釋疑

函釋全文

非財團法人祭祀公業之土地,原為其派下子孫所公同共有。該祭祀公業於解散時,將其土地變更名義為派下子孫所公同共有,應屬名義變更,如將其土地權利均分與派下子孫,由子孫按平均分得之持分登記為分別共有,應屬共有型態之變更,如將其土地平均分由子孫按平均分得之土地登記為個別所有,亦屬公同共有物之分割,均不發生課徵土地增值稅及遺產稅問題;惟未依平均分配原則而登記為分別共有或分割為個別所有時,應向取得土地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取得土地價值減少者,係無償減少,則應由取得土地價值較多者繳納土地增值稅,取得土地價值較少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繳納贈與稅。(財政部68/08/25台財稅第35920號函)

編註

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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