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股票抵繳遺產稅於登記國有前除權除息者所分配之股利屬繼承人所有
要旨
股票抵繳遺產稅於登記國有前除權除息者所分配之股利屬繼承人所有
函釋全文
主旨: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上市公司股票抵繳遺產稅,如該股票發行公司於繼承發生後至抵繳之股票登記國有之日間,訂有除息(權)交易日者,其因而分配之股利,依本部67年10月5日台財稅第36761號函(編者註:參閱所得稅法令彙編)規定,屬繼承人所有,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說明:二、至除息(權)交易日在繼承事實發生前者,其因而分配之股利,屬被繼承人所有,應依本部73年11月7日台財稅第62659號函規定,併同原股票課徵遺產稅。(財政部81/04/01台財稅第81001255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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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16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