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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生前被徵收土地死後依法廢止徵收回復所有權者免列入遺產

會議日期 81 年 12 月 04 日

要旨

生前被徵收土地死後依法廢止徵收回復所有權者免列入遺產

函釋全文

主旨:被繼承人土地生前經徵收完竣後,如係以土地法第219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情形之一為理由,於死亡後撤銷徵收回復所有權,應免列為遺產課徵遺產稅。說明:二、本案土地若係以土地法第219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情形之一為理由撤銷徵收,依內政部函(編者註:內政部81年11月5日台內地字第8113476號函)意旨,該撤銷徵收係使土地所有權人得行使收回權。因此,系爭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既經徵收完竣,已非死亡時遺留之財產,免列入遺產課稅,而死亡時所遺應領未領之補償費屬遺產項目之一,應課徵遺產稅;至嗣後因土地撤銷徵收,繼承人取得土地收回權,應屬繼承事實發生後,其所繼承之權利義務產生變化,非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應與本案遺產稅之核課無涉。(財政部81/12/04台財稅第810506725號函)

編註

則次:17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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