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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認股在查獲前自行轉回父母名義者免徵贈與稅

要旨

4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認股在查獲前自行轉回父母名義者免徵贈與稅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5條第五10則)(財政部67/08/11台財稅35419號函)

編註

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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