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以股票贈與未成年子女者股利部分應否課徵贈與稅釋示
要旨
2以股票贈與未成年子女者股利部分應否課徵贈與稅釋示
函釋全文
父母將其所持有之公司股票,於分配股利基準日前,贈與並過戶給其未成年子女,且已依法申報繳納贈與稅者,則嗣後該未成年子女因持有上開受贈股票所領得之股利(包括公司以未分配盈餘增資所增發之股份),即屬該未成年子女之所得,不發生贈與及贈與稅問題。反之,如父母係在分派股利基準日後,始將其所持有之股票,贈與並過戶給其未成年子女者,則該項股利仍屬父母所有。故父母如將股利部分併同上開股票一併贈與其未成年子女者,自應合併課徵贈與稅,如父母係在贈與上開股票後,再將股利部分另行贈與其未成年子女,則股利部分應屬另一贈與財產,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及第25條規定申報課徵贈與稅。(財政部66/01/24台財稅第305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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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