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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3祭祀公業派下員拋棄派下權不課贈與稅

會議日期 66 年 06 月 23 日

要旨

3祭祀公業派下員拋棄派下權不課贈與稅

函釋全文

內政部66年6月4日台內地字第738456號函釋復:「祭祀公業,為公同共有財產,其派下員之權利義務依民法第828條規定,應依據以成立公同關係之規約定之。其派下員僅有派下權,對祭祀公業並無持分權利。如派下員之一拋棄其權利,除其規約另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外,僅除去其派下員名額而已,其派下權應歸併於其他之全體派下,而增加其他派下權利之份量。準此,祭祀公業派下權之拋棄,並非贈與行為。」本案○○祭祀公業解散,其派下徐○○將派下權全部拋棄,歸屬另一派下徐××單獨取得其公業,此種拋棄派下權之行為,依上開內政部函釋,既非贈與行為,依法自不應課徵贈與稅。(財政部66/06/23台財稅第34051號函)

編註

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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