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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抵押權人因其所從屬之債權人變更而變更不課贈與稅

會議日期 67 年 07 月 26 日

要旨

5抵押權人因其所從屬之債權人變更而變更不課贈與稅

函釋全文

抵押權為從物權,僅在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獲清償,抵押權人得依民法第860條規定,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取償時,始具有財產之價值,抵押權並非獨立之財產權,故同法第870條規定,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是抵押權必須隨同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移轉始發生效力,如以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擔保承銷貨品之貨款,因供銷單位之負責人變更,須將原以該單位原負責人為抵押權人之登記,變更登記抵押權人為該單位之現負責人,應不發生課徵贈與稅問題。(財政部67/07/26台財稅第34968號函)

編註

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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