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業用地三角移轉予直系親屬如符本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者得不計入贈與總額
要旨
農業用地三角移轉予直系親屬如符本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者得不計入贈與總額
函釋全文
○君將所有之農業用地經由第三人移轉予直系親屬,既經查明相關當事人間有償移轉行為係屬虛偽,依本部92年4月9日台財稅字第0910456303號令規定,贈與標的為土地,如經查明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者,得依該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財政部99/11/02台財稅字第099003618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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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16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