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以贈與論課稅案件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納稅人於10日內申報
要旨
1以贈與論課稅案件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納稅人於10日內申報
函釋全文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如逾限仍未申報,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罰。(財政部76/05/06台財稅第7571716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以贈與論課稅案件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納稅人於10日內申報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如逾限仍未申報,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罰。(財政部76/05/06台財稅第7571716號函)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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