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以贈與論課稅案件在通知前已申報者免予加計利息
要旨
4以贈與論課稅案件在通知前已申報者免予加計利息
函釋全文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案件,當事人如在稽徵機關通知前申報,免予加計利息。(財政部77/03/10台財稅第770652804號函)
編註
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以贈與論課稅案件在通知前已申報者免予加計利息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案件,當事人如在稽徵機關通知前申報,免予加計利息。(財政部77/03/10台財稅第770652804號函)
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帶「4以贈與論課稅案件在通知前已申…」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