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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4經調解委員會調解放棄利息者非屬無償免除債務免課贈與稅

會議日期 75 年 10 月 14 日

要旨

一4經調解委員會調解放棄利息者非屬無償免除債務免課贈與稅

函釋全文

債權人與○○公司經調解委員會調解放棄利息請求權成立,並未取得利息,如經查明屬實,准免併計各該債權人之綜合所得課稅,至其因調解而放棄利息請求權,尚難謂債權人有藉無償免除債務,以達成無償移轉財產之目的,應免予核課贈與稅。(財政部75/10/14台財稅第7570654號函)

編註

則次:4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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