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5為子償還貸款雖已申報但如有短漏報仍應處罰
要旨
一5為子償還貸款雖已申報但如有短漏報仍應處罰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為其子償還銀行貸款730萬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課徵贈與稅,經通知後,雖已於期限內辦理贈與稅申報,惟申報贈與金額為零,如經查明其有短漏報情事,則應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罰。(財政部84/06/07台財稅第841627725號函)
編註
則次:5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5為子償還貸款雖已申報但如有短漏報仍應處罰
納稅義務人為其子償還銀行貸款730萬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課徵贈與稅,經通知後,雖已於期限內辦理贈與稅申報,惟申報贈與金額為零,如經查明其有短漏報情事,則應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罰。(財政部84/06/07台財稅第841627725號函)
則次:5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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