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以籌備處負責人名義建屋俟設立後變更為公司所有者不課贈與稅
要旨
二1以籌備處負責人名義建屋俟設立後變更為公司所有者不課贈與稅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3條第1則)(財政部65/08/06台財稅第35288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以籌備處負責人名義建屋俟設立後變更為公司所有者不課贈與稅
(本文參閱第3條第1則)(財政部65/08/06台財稅第35288號函)
則次:1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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