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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以籌備處負責人名義建屋俟設立後變更為公司所有者不課贈與稅

會議日期 65 年 08 月 06 日

要旨

二1以籌備處負責人名義建屋俟設立後變更為公司所有者不課贈與稅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3條第1則)(財政部65/08/06台財稅第35288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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