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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4法院判決分割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原持有比例不等無補償者免課贈與稅

會議日期 70 年 10 月 06 日

要旨

二4法院判決分割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原持有比例不等無補償者免課贈與稅

函釋全文

經法院裁判分割之共有土地,雖各人依法院判決分割後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依原持有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相等,但法院如認為其價格相當而未判令當事人間須以金錢互為補償者,應免課徵贈與稅。(財政部70/10/06台財稅第38460號函)

編註

則次:4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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