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5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未上市股票其差額部分為贈與
要旨
二5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未上市股票其差額部分為贈與
函釋全文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所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者,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之適用,須視個案情況而定,未公開上市公司股票以低於讓售日該公司資產淨值估定之價格出售者,其每股資產淨值與讓售股票價格間之差額,為稽徵機關認定是否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之主要參考資料,惟如有其他客觀因素對其讓售價格有影響者,仍可作為核課之參考。(財政部67/07/28台財稅第3502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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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5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