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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8終止三七五租約給付之補償費低於標準者其差額不課贈與稅

會議日期 68 年 10 月 20 日

要旨

二8終止三七五租約給付之補償費低於標準者其差額不課贈與稅

函釋全文

三七五租約之土地,其終止租約之認定,應以縣市政府核准登記之日期為準,至於地主給付佃農補償費若干,則應由稽徵機關切實查明核實認定,據以課徵該佃農之綜合所得稅。雙方如經協議以低於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之標準給付補償費者,其差額非為債務免除情事,應不課徵贈與稅。(財政部68/10/20台財稅第37394號函)

編註

則次:8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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