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8終止三七五租約給付之補償費低於標準者其差額不課贈與稅
要旨
二8終止三七五租約給付之補償費低於標準者其差額不課贈與稅
函釋全文
三七五租約之土地,其終止租約之認定,應以縣市政府核准登記之日期為準,至於地主給付佃農補償費若干,則應由稽徵機關切實查明核實認定,據以課徵該佃農之綜合所得稅。雙方如經協議以低於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之標準給付補償費者,其差額非為債務免除情事,應不課徵贈與稅。(財政部68/10/20台財稅第37394號函)
編註
則次:8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