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9以承擔出賣人債務方式購買不動產者倘其價格相當即非贈與行為
要旨
二9以承擔出賣人債務方式購買不動產者倘其價格相當即非贈與行為
函釋全文
不動產出賣人將其向金融機構貸款辦理抵押設定之不動產出售,而買受人之支付買價,如係部分付予現金,部分承擔出賣人之債務者,倘其成交價格(包括現金給付與承擔債務額之合計數)與該不動產之價值相當,經查屬實時,則買受人之承擔該項債務部分,即非屬贈與行為。(財政部68/11/08台財稅第3786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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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9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