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1以未成年人名義興建房屋應以領取使用執照時為贈與日
要旨
五1以未成年人名義興建房屋應以領取使用執照時為贈與日
函釋全文
以未成年人名義申領建築執照興建房屋,應以領取使用執照時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依法申報贈與課稅;如於領取使用執照時,該未成年人業已成年,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仍應課徵贈與稅。(財政部65/06/05台財稅第33672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5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1以未成年人名義興建房屋應以領取使用執照時為贈與日
以未成年人名義申領建築執照興建房屋,應以領取使用執照時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依法申報贈與課稅;如於領取使用執照時,該未成年人業已成年,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仍應課徵贈與稅。(財政部65/06/05台財稅第33672號函)
則次:1 款類次:5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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