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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2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認購股票如無法證明支付款項確係子女所有應課徵贈與稅

會議日期 66 年 01 月 22 日

要旨

五2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認購股票如無法證明支付款項確係子女所有應課徵贈與稅

函釋全文

公司辦理增資,父母以其未成年子女名義認購股票,如無法證明該項認購股票之款項,確係未成年子女所有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前段規定,應視為係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之贈與,課徵贈與稅。(財政部66/01/22台財稅第30519號函)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5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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