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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繼承土地未辦妥登記分割前向管理人發單

會議日期 66 年 10 月 04 日

要旨

1繼承土地未辦妥登記分割前向管理人發單

函釋全文

主旨:繼承土地,在未辦妥分割及繼承登記前,可依土地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向公同共有土地管理人發單課徵地價稅。說明:二、因繼承而取得物權者,無須登記即發生取得效力,已為民法第759條所規定。從而繼承人因繼承而取得之財產,雖未登記,亦應就該財產履行納稅義務。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亦定有明文。本案○君等9人繼承土地,在未辦妥分割及繼承登記前,自可依土地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向公同共有土地管理人發單課徵地價稅。(財政部66/10/04台財稅第36740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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