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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因徵收等取得之土地未辦登記前不符免稅應由用地機關納稅

會議日期 70 年 01 月 29 日

要旨

6因徵收等取得之土地未辦登記前不符免稅應由用地機關納稅

函釋全文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公有土地係徵收、收購或受撥用而取得者,於其尚未辦妥產權登記前,如經該使用機關提出證明文件,其用途合於免徵標準者,徵收土地自徵收確定之日起、收購土地自訂約之日起、受撥用土地自撥用之日起,準用前項規定。」惟上項土地如於徵收、收購或撥用後不符免稅要件者,應改由用地機關或新管理機關負責納稅。(財政部70/01/29台財稅第30772號函)

編註

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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