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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更名前之地價稅得以更名後之名義人發單追繳

會議日期 94 年 03 月 25 日

要旨

更名前之地價稅得以更名後之名義人發單追繳

函釋全文

「○祀」經更名為「△宮」既經縣政府核發兩者為同一主體之證明書,且經地政事務所以更名登記方式變更土地所有權人名義為「△宮」。以「△宮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向其發單追繳原登記為「○祀」名義之土地應納地價稅,應屬合法。(財政部94/03/25台財稅字第09304799590號函)

編註

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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