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土地使用人分攤代繳稅額得按建物面積比例計算
要旨
7土地使用人分攤代繳稅額得按建物面積比例計算
函釋全文
土地如經主管稽徵機關依土地稅法第4條規定,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若使用人所使用之土地面積,因法定空地比例無法核計致應分攤之代繳稅額,亦無從計算者,准按建物面積比例,計算其應負責代繳之稅額。(財政部73/04/05台財稅第52335號函)
編註
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土地使用人分攤代繳稅額得按建物面積比例計算
土地如經主管稽徵機關依土地稅法第4條規定,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若使用人所使用之土地面積,因法定空地比例無法核計致應分攤之代繳稅額,亦無從計算者,准按建物面積比例,計算其應負責代繳之稅額。(財政部73/04/05台財稅第52335號函)
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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