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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代繳土增稅經查有案者如發生退還情事應准退還代繳人

會議日期 74 年 06 月 12 日

要旨

1代繳土增稅經查有案者如發生退還情事應准退還代繳人

函釋全文

已納之土地增值稅,倘發生退還情事,原則上應以繳款通知書上所載納稅義務人為退還之對象;惟如該應退稅款,係由權利人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有案,或權利人能提出證明該項應退稅款,確係由權利人代為繳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應准由代繳人辦理切結手續後,退還代繳人。(財政部74/06/12台財稅第17451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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