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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部分共有人申報移轉納稅後因故撤銷申報應准退還原繳納人

會議日期 83 年 08 月 24 日

要旨

5部分共有人申報移轉納稅後因故撤銷申報應准退還原繳納人

函釋全文

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共有土地,經會同權利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因故撤銷現值申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如經查明係由部分共有人繳納,於核准撤銷現值申報後,該退稅款應准退還原繳納人。(財政部83/08/24台財稅第831607165號函)

編註

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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