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買受人依法申請代繳土增稅繳款書已合法送達者不得再改訂繳納日期
要旨
6買受人依法申請代繳土增稅繳款書已合法送達者不得再改訂繳納日期
函釋全文
土地所有權移轉,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取得所有權之人依土地稅法第5條之1前段規定申請代為繳納時,因納稅主體並未變更,倘原繳款書業已合法送達,且應納稅額亦無錯誤,自不再改訂繳納日期。(財政部84/10/24台財稅第84165565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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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