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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第5條之1後段規定之代繳人在代繳稅款前得以自己名義申請復查

會議日期 86 年 04 月 10 日

要旨

7第5條之1後段規定之代繳人在代繳稅款前得以自己名義申請復查

函釋全文

符合土地稅法第5條之1前段規定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土地增值稅之代繳人,在代繳稅款前,尚不得以自己名義申請復查;至同條後段應由權利人代為繳納之代繳人,在代繳稅款前,以其自己名義申請復查者,依稅捐稽徵法第50條準用同法第35條規定,應准受理。(財政部86/04/10台財稅第861892190號函)

編註

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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