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權利人代繳土增稅因納稅主體更正而應退還時得先抵繳更正後應代繳之稅款
要旨
8權利人代繳土增稅因納稅主體更正而應退還時得先抵繳更正後應代繳之稅款
函釋全文
共有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依土地稅法第5條之1規定由權利人代繳土地增值稅,嗣縱使原核定之納稅義務人變更,應不影響上開條文所定應由權利人代為繳納之義務。其已納之土地增值稅,倘因納稅主體更正而有應退還代繳人情事時,得以該退稅款,先抵繳其更正後應代為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又更正查定及權利人代為繳納土地增值稅後,涉及代繳人向納稅義務人求償權利之行使,其代為繳納之對象、金額及納稅證明等,均有詳實、明確記載之必要,並應通知各相關當事人。代繳人如因行使求償權之需要,亦可應其請求就更正後代繳之各該納稅人分別核發完稅證明。(財政部90/03/02台財稅字第09004601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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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