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3退輔會所屬生產事業用地徵免土地賦稅規定
要旨
一3退輔會所屬生產事業用地徵免土地賦稅規定
函釋全文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生產事業機構用地,以兼具行政管理及生產使用兩種性質,其非屬生產場所用地之土地賦稅,依照土地賦稅減免規則第10條第2款(編者註:現行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徵;至生產場所用地則不予免徵。輔導會所屬工廠(場)範圍內之辦公室、禮堂、員工宿舍、飯廳等非生產場所用地之土地賦稅,依照土地賦稅減免規則第10條第2款規定免徵。(財政部61/09/30台財稅第3845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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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3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