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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8文化中心與廠商合作設電腦研習班其使用基地免稅之條件

會議日期 86 年 10 月 09 日

要旨

一8文化中心與廠商合作設電腦研習班其使用基地免稅之條件

函釋全文

本案經函准教育部86年9月23日台(86)社(三)字第86100160號函略以:「縣市文化中心為因應資訊化社會之需要,提供民眾學習電腦之教育機會,與推展國民資訊素養及終身學習教育理念相符,惟推展社會教育活動宜植基於非營利與服務大眾之基礎上施行之,使用者付費亦宜有合理、合法之收費標準,又公立社教機構結合民間資源辦理各項社會教育活動,仍應以各該等機構為主體。」準此,如經查明其活動性質為「非營利」與「服務大眾」並以該中心為主體者,其所使用之基地,應仍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所稱「公立之社教機構直接用地」。(財政部86/10/09台財稅第861920062號函)

編註

則次:8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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