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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1捷運站客運轉運月台無償供客運業使用不得免徵地價稅

會議日期 88 年 11 月 06 日

要旨

一11捷運站客運轉運月台無償供客運業使用不得免徵地價稅

函釋全文

捷運公司經營之捷運站使用之公有土地,如係政府委託經營或因受限於大眾捷運法規定,必與該公司訂定財產租賃契約或無償使用契約,而實際上確係委託經營性質,可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徵地價稅。至該捷運站其客運轉運月台之公有土地無償供客運業使用,因非屬大眾捷運系統本身業務使用之直接用地,不得據以免徵地價稅。(財政部88/11/06台財稅第881955121號函)

編註

則次:11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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