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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4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適用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以宗教團體所有者為限

會議日期 103 年 03 月 07 日

要旨

二4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適用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以宗教團體所有者為限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如何適用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免徵地價稅。說明:二、按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免徵地價稅規定,應以土地為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宗教團體所有,且以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使用之土地為適用對象。(財政部103/03/07台財稅字第10300000400號函)

編註

則次:4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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